河南“買多商城”被指傳銷,三名消費者推廣產品賺積分返利也被訴
發布: 2023-06-05 09:49:09 作者: 王萬春 來源: 澎湃新聞

來自廣東梅州市的謝苑梅在電商平臺“買多商城”消費后,成為代理推廣該平臺產品的會員,發展下線會員并賺取積分返利,這使她被控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河南正陽縣委巡察辦正科級巡察專員王東霞、正陽縣國土局執法大隊公職人員李雯,也曾在上述該電商平臺消費數萬元購物,后因推薦親友等注冊該電商平臺會員并獲得返利被起訴。

駐馬店警方的通告。
買多商城隸屬于注冊地在鄭州的河南買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為邵玉鵬。2021年3月29日,駐馬店市公安局發布通告稱,經偵查發現,邵玉鵬等人利用河南買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銷售”商品的行為已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此后,駐馬店警方抓捕多人,包括該公司負責人,以及公司顧問、講師、財務、技術、采購、企劃、客服、市場、行政等相關人員以及個別股東、員工。由普通消費者成為會員的謝苑梅、王東霞、李雯三人也被抓。
歷經三次開庭,2023年4月1日,該案庭審結束。起訴書顯示,該案19名被告人中有18人被控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庭審中,被控傳銷的18名被告人均不認罪,辯護人進行無罪辯護。“買多公司”的經營模式,以及謝苑梅、王東霞這樣最初的消費者發展下線會員賺取返利是否構成傳銷,是該案庭審的焦點。
該案辯護人認為,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應當追究組織者、領導者刑事責任的“三層、三十人”標準,針對的是整個組織,并未規定某一個參與者的下線達到三層、三十人就可追責;而買多公司銷售的是真實的商品,以銷售業績作為計酬的依據,存在違反《禁止傳銷條例》的“團隊計酬”銷售模式,未達到刑事處罰的標準,可行政處罰。
代理推廣電商平臺產品涉傳銷被抓
2019年,被拉入一個名為“養生健康群”的微信群后,謝苑梅知道了“買多公司”的購物APP,并了解到通過此APP不僅可以購物,還可以發展下線會員賺取積分,而積分可以用于直接購物或提現。
庭審中控方宣讀的筆錄顯示,謝苑梅稱,她加入的微信群里介紹“買多公司”賣的“上海申花”鞋能改善睡眠、治療腰酸腿疼。她覺得不錯,通過掃群里的二維碼下載了“買多公司”的APP并注冊了會員,后購買了兩雙鞋。
謝苑梅說,除了購物之外,她在群里看到,“買多公司”的產品還可以代理,其他人通過她發的二維碼購買商品后,她可以獲得相應的積分。她也建了一個“休閑養生群”推廣“買多公司”的產品,賣的商品有護膚品、護膚面具、女性私護產品、鞋子等。她通過“買多公司”APP里的介紹,將這些商品介紹給群里的成員。
證據顯示,謝苑梅建的這個微信群內有一百多人,他人如通過謝苑梅發的二維碼以1991元購買兩雙鞋子,謝苑梅可獲得500積分。此外,他人通過謝苑梅轉發的二維碼注冊的會員,成為代理再賣出商品后,謝苑梅也可獲得積分,這類似發展下線會員。
她稱,注冊會員是免費的,購物消費滿1991元后繳納100元保證金(可退)可以成為店長,店長可以推廣產品獲得提成和積分。“我和我發展的這些會員買夠三十萬元的產品,我就可以成為店主,我現在是店主。”她說,店主除能獲得相應的積分外,還能參與公司分紅,公司根據店主及其下線會員購買產品的情況給予分紅。但是具體怎么分紅,謝苑梅稱并不了解,也不了解該公司的營業執照、產品合格證等情況。
謝苑梅稱,從代理“買多公司”的產品至案發,不到三年的時間,她總計掙得“大概十萬元錢,具體沒有算過”。這與她被起訴的獲利金額差距較大。
起訴書顯示,2021年4月13日,謝苑梅被駐馬店市公安局驛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2021年5月17日被驛城公安分局逮捕。
跟謝苑梅一樣,2020年4月調任正陽縣委巡察辦的正科級巡察專員王東霞也代理了“買多公司”的產品。她向公安機關承認了宣傳產品的功效沒有依據,但否認夸大宣傳。
筆錄顯示,王東霞稱,加入買多平臺后,其購買了生活用品、鞋子、食品等,共花費3萬元左右。“你覺得買多網的營銷模式正確嗎?”面對民警的詢問,王東霞答,“我感覺是正確的。”
2021年3月29日,王東霞被民警傳喚,翌日被刑拘。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她于2021年4月20日被驛城公安分局逮捕。
涉案的另一名公職人員李雯,來自正陽縣自然資源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跟上述二人相似,她也是在“買多公司”的APP購物后,代理其產品。2021年5月27日,李雯被駐馬店市公安局驛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1年7 月1日被驛城公安分局逮捕。
18人被訴傳銷,均不認罪
天眼查信息顯示,河南買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冊于鄭州市金水區,注冊資本1200萬元,公司負責人邵玉鵬。公司成立以來主要從事“買多”網絡購物平臺的經營,年銷售額近十億元。
公開資料顯示,邵玉鵬本人曾被共青團河南省委等8部門表彰為“河南十大最具潛力青年企業家”、被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政府表彰為“金水區十大杰出青年”。
2021年3月29日,駐馬店市公安局發布“關于河南買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通告”稱:公安機關經立案偵查,邵玉鵬等人利用河南買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銷售”商品行為已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傳銷是一種違法行為,凡參與傳銷人員,應主動配合公安機關開展調查取證工作,涉嫌犯罪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的,根據寬嚴相濟原則,可依法從寬處理。
翌日(3月30日),邵玉鵬被駐馬店市公安局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邵玉鵬被驛城公安分局逮捕。
起訴書顯示,本案由駐馬店市公安局驛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邵玉鵬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7月16日向駐馬店市驛城區檢察院移送起訴。
檢察院受理后,分別于2021年8月16日、2021年10月31日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并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兩次。
起訴書稱,2018年11月以來,邵玉鵬等18人利用“買多公司”開發的買多商城電商平臺,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推行消費返現及層級計酬的傳銷模式,引誘他人購買“買多優選”板塊中的商品獲得發展下線資格,參加者通過繼續發展下線并達到一定業績可升級為店主、30萬店主、200萬店主、1000萬店主、1億店主、6億店主等不同等級。經司法鑒定, 2018年11月17日至2021年3月29日期間,買多商城平臺優選區會員總數為516663人,共分層級71級,微信和支付寶支付買多優選訂單金額為790748358.58元,會員提現及分紅獎勵等支出為180351480.31元。
起訴書稱,被告人謝苑梅明知“買多公司”進行傳銷活動仍積極參與并發展會員,其會員賬號在買多優選層級結構中所在層級為16層,下線層級為36層,下線會員數為39079個,其從中獲利500120.72元。
被告人王東霞明知“買多公司”進行傳銷活動仍積極參與并發展會員,其會員賬號在買多優選層級結構中所在層級為2層,下線層級為12層,下線會員數為875個,其從中獲利51157.01元。
該案經3次開庭后,2023年4月1日在駐馬店市驛城區法院庭審結束。庭審中,18名被告人均認為自己無罪,他們的辯護律師則均為他們作了無罪辯護。
案件焦點:是否構成傳銷?
“買多公司”的經營模式,以及謝苑梅、王東霞這樣最初的消費者發展下線會員賺取積分是否構成傳銷,是該案庭審的焦點。
邵玉鵬的辯護律師、北京京門律師事務所律師朱明勇和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律師郭鵬認為,傳銷犯罪最本質、最突出的特征是“騙取財物”的詐騙類犯罪,而本案并不存在詐騙類行為,本案中,消費者收到了明碼標價、符合市場規律價格的商品,且商品具有實用價值。
此外,辯護人認為,“買多公司”的返利模式中,不存在以人頭數作為計酬依據的情形。根據該公司的經營模式,在買多商城注冊會員不需要繳費,當在買多優選消費滿 1991元后,繳納可以退還的保證金100元,可以成為店長,店長可以獲得直接推薦會員消費金額的26%,以及直接推薦會員成為店長后其再推薦會員消費金額的26%的36%作為返利,再往下發展的會員消費的金額與店長無關。當店長銷售業績達到一定金額后,可以成為不同等級的店主,店主額外可以參與“買多公司”總銷售利潤的分紅。其中并沒有依據人數的計算公式。
對于謝苑梅、王東霞、李雯等起初為消費者的被告人,辯護人認為,《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其中的“三層、三十人”,指的是整個組織,并未規定某一個參與者的下線達到三層、三十人就可追責,若按“下線超過三層、三十人就可追責”的邏輯,整個“多買公司”的消費者中有成千上萬人可以追責。

辯方根據經警方委托鑒定后的數據制作的圖表。
該案辯護人稱,根據經警方已委托鑒定的數據,“買多公司”公司的平臺有超50萬名會員,下線滿3層、總人數滿30人的會員人數為17124人,而其中有提現的會員只有8367人,占比1.6%。
此外,《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
辯護人認為,并非所有的傳銷活動都作為犯罪處理,團隊計酬式銷售手段即使被認定為傳銷活動,也不作為犯罪處理。
2021年11月30日,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德法、田土城、王立志、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王愛琳、李為平等法學專家曾就此案聯合論證認為:根據目前的證據,“買多公司”存在著違反《禁止傳銷條例》的“團隊計酬”銷售模式,但是銷售的是真實的商品,以銷售業績作為計酬的依據。本案中不存在被害人,也沒有擾亂正常的社會秩序,依據罪刑法定的原則,該銷售模式沒有上升到進行刑事處罰的標準,可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
在庭審控辯環節,辯護人對本案的管轄權提出了異議。辯護人認為,現有證據顯示,本案是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調查后,認為涉嫌刑事犯罪移送至駐馬店市公安局。但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自身并不具有對本案的管轄權,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應當將案件移送至買多公司注冊地,即鄭州市金水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即使鄭州市金水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后認為涉刑事犯罪,應當將案件移送至其對應的金水區公安機關偵查。
而公訴人指出,被告人王東霞、李雯均是駐馬店籍,犯罪地在駐馬店,當地相關部門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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