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清理“遠洋捕撈”舊案也是當務之急
發布: 2024-10-30 10:50:38 作者: 佚名 來源: 新京報

出于利益驅動,部分地區的執法機關在并不具有管轄權的情況下,違法違規異地抓捕、查封、凍結、甚至劃轉外地民營企業財產和個人財產。對這種做法,公眾稱之為“遠洋捕撈”。
據華夏時報、經濟觀察報等媒體報道,最近,“遠洋捕撈”的話題再次引發廣泛關注。媒體披露的相關信息顯示,自2023年以來,南方某省很多企業遭遇異地執法,這些企業絕大部分是民營企業,而且部分案件有較明顯的逐利執法動機。
逐利執法并非新問題,但在國家一再強調“幫企業渡過難關”的背景下,“遠洋捕撈”不能不令人格外關注。
“遠洋捕撈”損害了什么
這并非輿論首次關注到“遠洋捕撈”。10月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主任鄭柵潔就曾表示,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單位的行政執法行為,更多采取包容審慎監管和柔性執法方式,不能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執法。彼時,“遠洋捕撈”就引發了公眾的廣泛討論。
此次,“遠洋捕撈”再次引發輿論關注。而媒體報道中提及的一些案件,相關方面的執法方式和后果令人吃驚。
比如,某集團為南方某省“專精特新”企業,2023年6月底提交申請赴港上市。2023年10月,異地某省兩個地級市以該集團企業涉嫌詐騙為由,出動1600多名警力,對該集團旗下公司進行“遠洋捕撈”。此舉導致該企業被迫撤回赴港上市申請,并因資金問題,導致工廠停工、生產停擺、經營難以為繼,至今未能恢復正常的生產和運營。
經此一辦,這家集團元氣大傷。從個案目前披露的信息看,該企業是否被相關方面定性為“遠洋捕撈”,尚待披露更多信息。但總體上看,該省很多企業遭遇異地執法,哪怕其中只有一小部分是“遠洋捕撈”對象,其對于經濟發展的破壞,也是難以想象的。
“遠洋捕撈”侵害企業權益,動搖企業發展信心,影響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從這個角度,最終為這種違法執法方式買單的,將是全社會,是每一個人。
“遠洋捕撈”是如何發生的
需要說明的是,法律并不排斥異地執法,異地執法不一定都有問題。而在現實中,究竟是正常異地執法還是“遠洋捕撈”,其實并不難判斷。
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中,“犯罪地”包括 犯罪行為發生地和 犯罪結果發生地。
也就是說,一個地方只有和 犯罪行為發生地、 犯罪結果發生地、被告人居住地有關聯,才擁有對這一案件的管轄權。但不少“遠洋捕撈”案件中,辦案機關與案件的“連接”很弱,甚至有人為建立管轄的痕跡,“搞錢”的目的相當明顯。
從辦案機關行為方式看,根據統一辦案要求,到異地辦案,需要當地公安機關配合,這也是一種監督。但“遠洋捕撈”的辦案機關,往往有意繞開這些程序,規避當地監督。這樣的現象顯然有必要引起有關方面的持續關注。
以專項行動清理“遠洋捕撈”舊案
既然目的是“搞錢”,那么,讓其“搞錢”的目的不能實現,這些地方也就沒有“遠洋捕撈”的積極性了。
為此,有專家建議,應明確罰沒收入一律上繳中央財政,地方不得截留。這的確是釜底抽薪之舉,但由于涉及國家層面立法,短期內恐難以實現。
因此,當前要想遏制“遠洋捕撈”,需要用足、用好現有法律規定。比如,對于有“遠洋捕撈”嫌疑的案件,可以通過指定管轄的方式,將案件交回企業所在地管轄。再比如,嚴格執行異地辦案規定,讓當地對異地執法案件依法予以監督和約束。
遏制新案發生的同時,也要對舊案進行清理。有些“遠洋捕撈”案件可能已經“做成熟飯”,企業權益受損已成事實。錯案應糾正,受損的權益應該得到恢復。
因此,依法及時清理“遠洋捕撈”舊案,也是當務之急。有專家建議,來一場有關“遠洋捕撈”的專項治理行動,這有必要,也是可行的。
清理舊案,必須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開展,同時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視。需明晰的是,清理“遠洋捕撈”案件,不僅關系到個案的司法公正和企業合法權益,也事關經濟社會長遠健康發展。
具體舉措上,需做到辦案機關自查和審查當事人申訴相結合。對近年辦過的異地執法案件,尤其是涉及罰金刑的案件進行全面梳理,辦案機關應自查有無“遠洋捕撈”。
同時,要重視異地執法案件中當事人的申訴,不放過任何疑點,甚至可以考慮采取“上提一級”的方式審查申訴。另外,也可以通過征集線索、從媒體監督報道中尋找線索等途徑,發現“遠洋捕撈”案件,讓其無處遁形。
最后要強調的是,警惕和制止“遠洋捕撈”,與保障執法機關正當執法權并不矛盾。既不能“遠洋捕撈”,也不能放棄執法職責,每個執法機關、執法人員都應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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